为定制。而大部分的军国大事,其决策皆出于廷议。
在《论中国古代廷议制度对君权的制约》对于廷议的统计:
“《明会要》卷45《集议》所载廷议件次共101次(一事复议及有关廷议制度的内容除外),其中有13项被君主否决或不报(没有下所司施行)。
这13项中,最多的是宗庙、典礼两项。廷议宗庙事有14次,其中5次被否决(含不报2次);典礼共11事,其中2次被否决。君主否决廷议的件次占廷议总数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二左右。”
如此看来,廷议对于军国大事的决策,确实有很大的影响力。而这一影响力,整体来看还是在文官大臣手中。纵使偶有君主否决廷议之事,也主要为宗庙事宜,换句话说就是皇室内部事项。这样一来,又怎可说明代君主在决策一事上独裁呢?
既然论及廷议,那就该进而论及廷推之制,即廷议之中“议大臣”一项,以此论明代君主之用人权。
何为廷推?即为明代简拔要吏之制,由朝臣共同议定高级官员人选。
《明史》是这样解释廷推制度的:“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参以下吏部于弘政门会选。詹事由内阁,各衙门由各掌印。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员缺,三品以上官会举。”
然则,每论及此处,皆会有坚持所谓明代君主独裁之论者声称廷推之最终决策权仍于皇帝手中,故廷推仅为皇帝之参考,为皇帝统治之工具,于君主之用人权,实毫无侵害。
可如果细究君主于廷推中之角色,纵使名义上之决策权仍在君主手中,然观实际运作就会发现,皇帝仍会遵循廷推之结果。
《世宗实录》卷101中记载:“诏自后推用大臣,必众论共与者,方可拟闻。如一时访论失真,许科道官纠举。”
有时皇帝不遵循正推之结果——也就是吏部按候选人之才能、资历、声望等等所列于名册之前者,而偏偏要选陪推,即为名簿上列名靠后者,往往也会被群臣谴责,而当事人则会推辞,不接受官位,以免成众矢之的。
《明史》卷233《王宗沐传附王士性》中记载:“河南缺巡抚,廷推首王国,(王)士性次之,帝特用士性。士性疏辞,言资望不及国。”
如此之事,于有明一代并非个例。
正如刘渝龙于《明代文职大臣廷推制度探略》中所说:“(廷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