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生病离世,就此搁置,成了朱元璋的未竟之事。
朱棣迁都在永乐十九年,围绕着迁都展开的斗争,一直持续到正统十三年,明堡宗去瓦剌留学后,才算有了最终结果,真的迁回南衙,黄河以北都会丢,这是必然结果,最终没有人再谈迁回南衙。
南衙十四府官员的升迁,根本不在北衙的手里,也就不在皇帝手中,导致这南衙的考成法,都是不情不愿的在推行,新政磕磕绊绊,做些表面文章。
“我是个妇道人家,哪里懂这些,我就觉得,他们呢,造反是不敢的,但借着造反的名头,谋财的胆子还是有的,而且无法无天。”王夭灼不懂政治,也不懂妥协,她就觉得杀得少了。
《大诰》里有一个洪武十八年的案子,叫妄给妻室案。
说山西洪洞县姚小五有个妻子叫史灵芝,结婚多年,有孩子三个,但结婚多年后,史灵芝突然被告了。
早些年,史灵芝和唐家的长子有婚约,后来兵荒马乱,还没成婚,长子就死了,史灵芝这才嫁给了姚小五。
可是这唐家次子唐寅山认为,史灵芝该是他的,因为按照元朝旧俗‘收继婚制’,唐闰山作为弟弟,有权接收兄长的一切财产,当然也包括名义上的嫂子史灵芝。
这件事离谱就离谱在,从洪洞县知县,到刑部尚书都认为没有任何问题,都觉得唐寅山的诉求非常合理,就把史灵芝判给了唐寅山。
姚小五气不过,带着妻子就跑到京城敲了登闻鼓,朱元璋知道后大怒,下旨说:系人伦纲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尽行处斩。
从上到下砍了个遍,明刑弼教。
这件事最离谱的就是,唐寅山的诉求,即便是在元朝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忽必烈入中原就下旨,汉人不得收继,此乃胡人礼。
到了至顺元年,元朝律法更是明确规定:今后汉人、南人收继庶母并阿嫂的,合禁治,男女各八十七杖、主婚者笞五十七下,媒合人四十七下,聘财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虽会赦尤离之。
就是说,有人敢收继婚,所有的财产一半分给举报者,鼓励举报。
到了大明就更不合法了,洪武六年,大明律就明确规定: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直接杀都得死。
大明有司从上到下能做出这种判罚,并且无一人纠正其错误,其实就是洪武初年的一个最大问题,对大明政权的不认可,对元朝松散统治的认可,朱元璋管的太宽,管得太多,人元朝皇帝,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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