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候,有些该给球员付钱的地方,中国的情况依然是不会付钱的——理论上说,cctv采访赵亚宁得给赵亚宁付费,但是赵亚宁也好,体育总局也罢,电视台也罢,都绝对不会认同这一点的。再比如说,cctv找赵亚宁做公益广告,或者是为奥运宣传的广告,理论上都是要给钱的,但是别说电视台不可能给钱,就算给,谁敢要?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这个问题,不能够完全和国际接轨,还是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这道理,大家都明白,足协不会蠢呼呼的要求赵亚宁把自己做商业代言的钱上缴,但是,张元也绝对不敢找cctv商量什么采访费用。
中国人做事,讲究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这样的问题,就得区别来看了。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不识起倒,不服管教的——总局也还有这么一条管他们。
而且,体育总局之所以不放弃这一条,还有个很大的原因。
因为很多其他的运动,直到新世纪,签订代言合同的权力还不是个人的,而是归于领导者的。比如说,跳水队的某位奥运冠军,在夺冠后名声大噪,她一时高兴,以个人名义签了代言合同,但是回到了跳水队里,就被告知:她签订了却也是无效的:这个合同的权力,在跳水队手里,不在运动员个人手里。想找她代言的公司,再找跳水队重新签约,至于说运动员个人,不但没有得到全部的钱,而且因为无组织纪律还受到批评。
跳水,乒乓球,这些强势的项目的代言费,上级主管部门还是要管的,和田径,足球,篮球不一样,这些部门的底气足,胆子大,他们认定,运动员出成绩是培养的功劳,而不是个人的功劳,你可以夺冠,换个人上来,只要是国家培养的,一样可以夺冠。因此,代言费用,他们就是要拿走一大半。不服气?不服气也得服气,因为他们确实是有这样的底气的:像乒乓球这样的项目,确实是中国队怎么样玩都是可以拿冠军的,个人的收益就得被分薄了。
因此,体育总局的这个条文也就一直都是双重标准了:有市场价值的,都不在乎,没有市场价值的,拿着这个做管理用——赵亚宁不知道的是,一直到了后来的游泳队出了问题——因为游泳队认为孙杨是训练产物,孙杨认为自己是个人天赋,闹得不可开交,各种丑事上演,其实本质上,还是因为这个条例规定。
“那么说来的话,你就是准备以这个理由,和皇马争辩,不准备给他们肖像权了?”
赵亚宁听明白了,这样的事情,根本就是张元找的借口。说什么权力在体育总局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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