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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狂囚张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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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中,又有一条,免所因之罪。”

许遵、徐元同时念道:“免所因之罪?”

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徐元想找书来看看,但觉得这很没面子,自己堂堂主簿,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

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当即命刘海取来《宋刑统》,翻阅一番,果真是有这么一条。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细啊!

很细啊!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点点头道:“不错,是这么一条。”

张斐道:“根据此条律例,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且有自首情节,皆免盗窃之罪,只追究其伤人之罪。”

“不错!”

许遵点点头。

何为免所因之罪,其实很简单,比如说,你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导致你伤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伤人,而是盗窃,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自首的话,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处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伤人,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这么立法,那就会导致,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就会直接杀人灭口,反正也是死。

若给他一条活路,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张斐立刻道:“根据我朝律例,盗杀之罪重于谋杀之罪,那么由此可推断,此条律例也适用于谋杀之罪,那么有自首情节的阿云,自然也适用于此条律例,而阿云是因谋杀而伤人,根据免所因之罪,自然得免除谋杀之罪,判阿云伤人之罪。”

那原文的前半句,“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

这是条例。

下半句,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这是举例解释。

不是说免所因之罪,就只适用于盗杀罪。

张斐的推论逻辑是对的。

可徐元却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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