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毒树之果的理论,有毒的树上结的果子,可不可以食用呢?
但是我国对于这方面,并不是一刀切,比如你偷拍获得视频证据,法官不会说直接就给你否了。
只是霍鹏飞依然可以用这方面的原因来进行质证反驳。
你这些视频都是偷拍的,证明力有问题。
然后呢,因为你父母的偷拍,所以才导致导游的辱骂。
因此呢,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去找那个导游,被告主体不适格。
这些证据霍鹏飞都有准备,让他猝不及防地是在举证期限最后一天,方大状提交的一份证据。
那是“行天下”旅行社在某个第三方平台上的销售记录和评价。
现在的旅行社基本上都有网店的,行天下本来就是周毅父母在网上看到的。
而在之前,行天下旅行社自然有不少纯玩团的销售,纯玩团被带去购物了,消费者自然不爽。
只是如同周毅这样硬刚到底的还是不多,大家顶多就是在那平台上来个差评。
说这纯玩团还得购物……
其实单纯的差评也没什么,关键是那证据里显示,平台认证为行天下商家的账号进行了回复,深感抱歉,然后说现在并不存在强迫购物的行为。
是不存在强迫购物,只是你在别人买东西的时候你也不能走……
类似的评价有好多,方大状都给找了出来。
然后霍鹏飞就有点麻瓜了。
一份一份的举证质证结束,周毅看的那叫一个爽,这位霍律师比起周菜鸟来说确实有两把刷子的。
接下来就到了法庭辩论环节。
辩论的主要问题就是,旅行社对于周毅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消费欺诈!
这是决定是否进行“退一赔三”的关键。
“旅游合同是基于旅游产品而做出的混合合同,而一个旅游产品本身就涉及到了很多的服务商,而在本案中,我方经营者在提供纯玩团的消费服务时,并没有主观的欺诈故意。”
“而之所以发生购物行为,是因为地接社的服务出现了问题,这是我方经营者所不能预料到的,所以,并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霍鹏飞在那里说道。
消费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是经营者主观方面要有欺诈的故意,第二是要有欺诈的行为,第三是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行为陷入了错误的判断,第四就是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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