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毅和周欣然目瞪口呆,看着装模作样好像找了一下的方大状,再看看那仅仅用了三秒的时间,你还敢说你是现找的?
你这分明早已经准备好了吧喂!
方大状当然早就准备好了,笔记本上记着的内容可不少,类似于这种“霸王条款”的东西,那更是记了一大堆。
只不过他不会将笔记本上的内容说出来。
因为必须要有合适的案例才行。
“方大状,那我们用什么理由来起诉呢?”周毅开口问道。
“简单,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接着方大状开始了解释,消费者是有自主选择权的,我可以选择在问题发生后和你们的保险直接进行对接,但是同样,我也可以不选,我也可以直接和商家进行对接。
这是消费者很重要的一项权利!
在这里,可能看起来说这个权利没什么重要性,但是放在别的案例里,那就不一样了。
简单举个例子,你仔细看很多公司的格式条款,其对于发生问题之后,如果走法律途径之时的管辖,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说,都会在条款里约定说,必须选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也就是说,直接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了管辖的法院。
这是为什么,为的是让你消费者觉得知难而退,因为很多的案例,本人都是在千里万里之外的,你要去往公司所在地打官司,那本身就很困难。
更不用说他们本地了……这里面,有的公司做的最绝。
这就是算计,想方设法地加高你的起诉成本,让你放弃法律途径这条路。
但是法律更有规定,发生纠纷后的管辖,可以选择公司所在地法院,也可以选择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更有互联网法院可以选择!
你说这个选择权重不重要呢。
对方这么做,你如果想较真,要么去人家的地盘,要么你得先进行管辖异议之诉,较真,从来不是那么好较真的。
还是那句话,不要觉得消费者的很多权利都没用,不,都很有用,只是很多人没时间没精力去较这个真。
而权利的高地,你要是放弃了,自然而然就会被那些公司所占领,慢慢地,他们都习惯这么做了。
所以遇到较真的,才会觉得那就是个刺头!
“这个案子本身的难度没那么大。”方大状继续说道。
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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