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到底有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我们都知道,故意伤害罪要想成立,不单单是要有客观方面的动手以及损害结果,还要有主观方面的故意!”
“而在本案中,被害人刘某等三人强行入侵我方当事人的住宅,欲要将其带离,在这个过程中刘某抓住了我方当事人的胳膊进行强硬的拖拽。”
“综合各项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我方当事人当时抓住刘某胳膊的行为是为了推开对方获得自由,而并不是为了伤害对方。”
这种刑案的思路在老唐这样的刑辩老油条眼里并不难,难得是法院愿不愿意听你的思路。
事实证明,之前的行为很有效果,陶东里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打断。
案件并不复杂,当时要进行强拆了,三个人进了刘上进家里,拽胳膊的拽胳膊,推人的推人,准备把人直接强行带出去,然后直接拆。
这法子看起来粗暴,但是在当年强拆中很有效,反正把你先带出去,拆了再说。
刘上进自然要反抗,抓着对方的胳膊死命往开挣,那种情况都能想到,其实就是挣扎。
毕竟是老农民,那会也正年轻,用蛮力这么弄起来还是劲很大的,结果那个家伙的手腕直接被弄骨折了,而且还挺严重,鉴定是轻伤二级。
当时一看,人家只是要把你带走,但是你把人家弄骨折了,那肯定是你犯罪,抓起来给判了。
但是老唐并不这么认为,证据中明显没有哪个能证明说刘上进当时的行为就是为了弄伤对方。
主观故意虽然听起来很玄乎,但你也得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比如说黄礼成,专门买了刀,然后口供中也说自己要咋样咋样,那就是证据。
亦或者说是证人证言,其他人证明你在那个时候就是想着弄断对方的胳膊,然后还有就是伤情检验,痕迹调查这些,当然这都是公安机关专业性质的东西了。
但是这里没有证据,包括刘某的两个同伴也没留下什么供述。
能有的证据只有刘上进的口供,就是他自己承认说当时想弄断对方的手腕。
只有口供那是不能定罪的,所以你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疑罪从无。
检察官同样开口道:“但是刘上进的行为确实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轻伤,而且目前来说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刘上进当时没有故意行为……”
老唐听到这里都气笑了,或者说目前有的地方办案,依旧是秉持着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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