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现在真的有种感觉,打得好不如接的好,自己这边还没提出这个问题呢,对方就已经主动说出来了。
没错,老唐原本的思路就是,首先提出来违反规定扣除工资的依据有哪些,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等等。
其中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赔偿的,依据就是暂行规定十六条。
把这些都给列举出来,然后选出一个最可能是依据的,然后一步步让对方跳进自己的坑里。
结果现在,他这边还没怎么着呢,对面直接就先挖坑了……
自己给自己挖坑然后往里跳,这有点太积极了,搞得老唐都有点不好意思。
“哦,我明白原告方的意思了,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司觉得只要任何员工旷工一天,都会给公司带来其三天工资的损失对吧?”老唐再次开口道,他已经有点绷不住了。
“那你们怎么确定这个标准的呢?公司高层旷工一天,带来的损失也是三天工资吗?”
老白被这一连串的问题问的有点不知道怎么说了。
“这……这个,我也具体不知道,但是……”
眼瞅着老白已经开始胡言乱语了,老唐随即道:“所以审判长,对方自己都不清楚旷工一天是否会带来三天损失,所以这个公司规定完全是不合法的。”
自己公司的规定,自己说的法律依据都对不上号,那可不就是不合法嘛。
说穿了这就是变相罚款,打着扣工资的旗号,老唐刚刚的话,只不过是把这个证明过程走一遍而已。
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发,旷工一天,你可以不支付他当天的工资,但你不能因为这个事进行惩罚性的扣除,这样于法无据。
正常应该怎么办,首先旷工那天的工资不发,然后如果员工旷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公司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扣工资,而且这个扣除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可惜的是,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是直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扣钱,而且不管什么违纪,迟到早退桌上不干净不加班等等,是个理由就先扣钱再说。
老白人已经麻了,刘总更是像在听天书一样,那些莫名其妙的法律法规,莫名其妙的地方规定,他听得人都傻了。
或者说,有这么多的规定吗?
然而,老唐这边还没完。
“其次,凯绅公司以杨铁志透露工资为由,对其扣除三日的工资,那么我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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