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前还是证明后,都不能在旁听席。
所以那些说证人直接在旁听席等着的,要么是瞎扯,要么是他们本地法院确实不严格。
刑庭内,审判长宣布了庭审开始,老唐作为辩护人宣读了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的核心观点就是,检查小组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妨害公务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只有在这个情况下,才会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是在本案中,检查小组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第一,九个人里面,只有城市管理局的齐学岩有行政执法证。”
“而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样,《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也有规定……”
虽然现在一线执法人员确实很缺,但是,规定就是规定,没问题的话什么都好说,有问题了,这就要掰扯掰扯。
至于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相信大家都能明白。
总之就是说,两个人以上,而且两个人都得有行政执法证才行,不然就是违法的。
“第二,根据……之规定,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就算是我方当事人违反了规定,那他们也只能进行罚款,而不是说扣押外面的商品,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第三,检查小组的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其在没有通知我方当事人,没有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便直接予以扣押……”
“第四,该冲突行为发生后,派出所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而在这之后,我方当事人多次上访,一年后,又决定刑事立案,我方认为,此举有打击报复之嫌!”
“综上所述,检查小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我方当事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老唐只说了四个理由,三个理由都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剩下的那个,是他看不惯这个行为添上去的。
说老实话,是不是打击报复和案件本身没关系,那是后面的事,他现在说出来,纯粹就是恶心一下。
至于证据……二审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的笔录都是证据,因为这是他们自己说的。
究竟当时有几个执法证,有没有经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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