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行政处罚书中,强盛公司提供的京州地区多家门店裸车查询家价均低于限定价格,证明强盛公司限定的价格对各大门店并没有强制约束力。”
二十多份证据,其中比较有价值的证据并不多。
举证都举了半天,老唐随即开始质证。
“对于证据一的客观性和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关联性不予认可,新大汽车公司两年期间的销售量只有五个不符合逻辑,其他经销商的发票同样如此。”
这类证据就是典型的想以单一证据证明整个事实的。
两年时间,新大汽车卖了五辆车?这是在开玩笑呢。
这五辆车的价格根本不能说明什么,包括其他经销商的那些发票也是一样,京州可是汉东的省会城市。
“对于证据二合法性予以认可,客观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其为强盛公司自己出具的记录,且并非原件,而且,根据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强盛公司是通过市场竞争动态终端来发布预期价的方式来决定最低价格,和指导价无关。”
说人话就是,你们这个指导价只是给其他人看的,垄断行为的根源是你们通过那个终端发布最低价格,并且雇佣第三方进行暗访。
然后对低于指导价的门店进行约谈、罚款等,通过这样的行为来进行垄断。
“证据三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客观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查询价内容均为强盛公司自己提供,而且查询价和垄断最低价之间并无关联。”
“证据四……”
法务总监听着质证,脸色没有什么变化,审判中你单单听某一方面的叙述会觉得对方说的很有道理。
但是,要把两方的内容综合起来看。
举证质证结束,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第一,强盛公司的定价是否具有强制力,也就是垄断协议是否真的执行,第二,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之间的标准是不是不同。
法务总监看着对面的老唐开口道:“原告方的证据无法完全证明垄断协议真的被执行,相反,我方的举证恰好证明所谓的最低价格对于经销商并没有强制约束力。”
“原告方难道没看到,那么多的经销商售车价格都低于行政处罚书中的最低价吗?”
“如果强盛公司对经销商的售价具有约束力,那么就不应该存在这些情况。”
审判长沈家成随即看向了老唐,幸亏把这个案子弄过来了,不得不说这案子真的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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