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同样是没盖章的白条,按照判决书中的陈述,基本上这样的情况,单位领导签字,都是默认为单位债务。
因为领导同样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在单位的经营范围内,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不需要加盖公章也能生效。
当然,这里的单位并不是经营性质的,所以单位领导签单的行为是否超越权限并不明确。
但田俊发这次专门针对对方的证据去找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他是真的很想赢,真的很想进步!
“退一万步来说,哪怕我的当事人当时的行为超越了权限,但是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合同法》,按照当时《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而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时任单位领导,同样也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我的证据三可以证明,当时的情况,人们普遍对单位领导的权限不明确。”
“并且,根据路建设在之后多次讨要欠款的情况来看,他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我方当事人的签字行为是否超越权限。”
“因此,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这个签单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消费!”
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签字吃饭可以看做一个合同,如果单位领导没有超越权限,那有没有公章都无所谓,单位必须得认。
就算超越权限了,那也无所谓,因为路建设并不知道这些,在他的认知中,对方是作为单位的领导来签字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也必须得认。
精彩,老唐心里都忍不住鼓了鼓掌。
以老唐的视角来看,这个叫田俊发的律师确实有两把刷子,和之前的张伟有点像。
为了赢官司,他们可以各种引经据典来证明,这样他们赢官司的概率确实比较大。
但是,在证明的过程中特别容易忽略刑法……
就比如现在,对方居然说什么“退一万步,如果我的当事人当时超越权限”……
这句话你要是放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上的话也还行,但是,这个单位可不是公司!
那这里就要好好说道说道了,什么叫你的当事人超越权限签单?
只能说牛逼,庭审中的这些话都是要记录的,尤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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