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走完了,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进行陈述。
其实就是读起诉状,要不很多人都说庭审感觉像是走过场,其实这种感觉没错,起诉状这个东西,那不管被告还是法官,开庭前都看了不知道多少遍。
但是按照程序,你还是得读一遍,这就叫陈述事实和理由。
老唐读完了,丁主任身边的助理开始读答辩状。
终于,举证质证开始了。
“证据一,我方当事人吴女士与光明银行签订的基金合同,证明我方当事人与光明银行之间存在着基金销售关系。”
老唐并没有以委托理财为由起诉光明银行,而是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
原因就在于,光明银行只是代销方。
丁主任随即质证道:“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光明银行只是作为丰盛二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方。”
“合同双方应当为原告与基金管理人,被告主体不适格。”
老唐这边接着举证:“证据二,通过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开宣传查明,涉案理财产品,应当为高风险型。”
“证据三,我方当事人曾经在购买案涉基金前二十天,因为购买另一份理财产品,做过风险调查,调查显示我方当事人为稳健型投资者。”
“适合投资稳健型或谨慎型投资产品,并不适合购买案涉基金这样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丁主任再次道:“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在购买案涉基金前,曾经做过风险评估,按照光明银行的风险调查问卷评估结果,应当为平衡型。”
“与案涉基金风险评级相符合。”
老唐这边又举证几次,轮到丁主任举证了。
“证据一,风险告知,在签订基金合同之前,光明银行向原告提供了风险提示文件,并且原告已经签字。”
“证据二,原告在购买基金前的客户评级结果,证明原告已经是平衡性投资者……”
“证据三,原告购买案涉基金时,是四十六岁,有多年理财经验,因此应当认为其有风险识别能力。”
老唐随即开始质证:“证据一关联性和客观性不予认可,该风险提示只是格式条款,且并未详细列明基金的最大风险以及实际收益计算方式,并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和告知义务。”
“证据二,被告只提供了一项单方面的客户评级结果,未提供针对我方当事人的具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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