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不注意,你可能就背上了网贷,类似案件出过不少。
再加上一些别的原因,最高法专门出了这个规定,就是不能让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
“本案中,被告方并没有明确告知我方当事人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和识别是为了干嘛,根据证据二可以知道,被告只是说这么做是为了以后方便反馈。”
“所以应当视为《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未告知目的’。”
这样做是为了贷款,所以整个事本质上就是一个带着欺诈性质的买卖合同以及附随的贷款合同。
但是呢,买卖合同的欺诈是被告弄的,贷款合同实质上也是由被告通过欺诈来完成的,贷款是为了促成买卖,两者是一个强关联的关系。
类似于房贷和房屋买卖合同,后者被撤销,前者也自动撤销。
所以知情权和人格权在这里进行了混同,那根据规定第八条,进行维权的合理费用自然就得对方来出了。
这算是老唐做律师以来法庭辩论中比较长的辩论意见了,他必须得把里面的法律逻辑关系都给理清楚。
不出意外,江中喜听得有点晕。
东山县里一般的民事纠纷都很普通,都没见过这种“高端”的操作。
更不用说他这水平本来就不是很好。
眼见着江中喜在那里发呆,审判长开口道:“原告代理人,之后你把书面意见提交上来。”
“被告代理人,请发表辩论意见。”
江中喜看了看身边的许守昌,他其实感觉对方说的有道理……
那没办法,只能开口道:“原告方的意见我认为有问题,对原告进行人脸识别只是为了贷款,虽然没有告知,但这和之前的赠予行为没有关联……”
江中喜这边同样洋洋洒洒说了一大堆,对方不是说两者有很强的关联吗,那好啊,我就说这没关联,那不是买卖,那叫赠予。
所以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存在混同,你的律师费不能由我这边承担。
这是经过琢磨的,江中喜认为消费者权益那个肯定要输,但是律师费不能承担,不然这案子传出去他以后不好混。
啊?老唐听到这话整个人都有点懵,大哥你要不要听听你在说什么?
居然一张嘴直接否定了买卖的存在!
天地良心,他这次没有埋坑的,结果对方自己挖了个坑,然后自己跳了进去……
眼见得对方说完,老唐随即道:“审判长,我认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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