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民法典对于以前担保法的一个细微改动,以前的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必须是书面才行,但是现在定金合同成为了实践合同。
也就是说哪怕约定了定金,但你只要不给钱,那定金合同就不算成立。
而且正常的开发商或者商家都会把定金写进合同里,不然如果出现问题不好举证。
“所以你现在说这些都没用知道吧,你只要和开发商说你不打算要房子了,我告诉你,你的钱一分都要不回来!”
这年头关于定金的扯皮太多了,小到一两百的定金,大到几十万的定金,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扯皮。
普通人认为我是消费者,我反悔了那你得把钱退我,但事实上那个能退的钱叫订金。
尤其是房地产公司,人家是有法务的,在你明确提出不想要之后,一般会玩这样的操作,让你签一个“申请退定金协议”,然后把你的认购协议以及定金缴费发票之类的都给拿回来。
正常来说我们普通人肯定是会签的,没有任何问题啊,我不想要了,人家公司很正规,这都要走程序,那我肯定得申请,对不对。
不签的话人家都说没办法走程序,所以给不了你,态度会特别好。
你签了就上当了……
这玩意就是用来固定你“自己不想要”这个证据的,你申请后过段时间会告诉你说没通过,理由是你这边违约了。
那你咋办,起诉吗?证据人家都有,你这就是单方面违约,民法典明确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定金不予退还。
这个时候你没有任何办法,法律专业人员给你弄的坑,你别想爬出来,这个协议一签,老唐来了也必输。
“那王律师,你看能怎么办呢?”吕子岩再次问道。
“我呢给你两个办法,一个是非诉,一个是诉讼,诉讼尽量不做,能用非诉解决就用非诉,打官司总有风险的。”
“核心的思路就是一个,我们的态度一定要积极……”
王登峰的办法也是很多做房屋定金律师的常用手段,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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