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他那初中文凭来判断,踏马的那个姓唐的说的好像有道理!
卧槽,这怎么回事,我怎么可能觉得他有道理!
审判长脸色不变,确认老唐已经说完后,让公诉人开始发言。
公诉方这边的意见也很明确,对于侵害方,不应当视为整体。
“首先,对于黄礼成果园的强拆行为,我方认为,果园被强拆,并没有紧迫到说必须采用暴力反击的方式才能阻止的程度。”
“当事人黄礼成可以报警,也可以选择在事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都是解决的途径,但是他却提前准备刀,强拆之时直接动手,这很明显存在寻衅滋事的故意!”
“其次,针对果园的强拆,和针对当事人黄礼成的强行带离行为,应当视为两种行为……”
老唐这边坐下来喝水,结果听了公诉方的意见后差点喷了,卧槽这话你都能说出来是吧?
这就像是朱元璋当了皇帝,问那些造反的老乡你们遇到问题为什么不报官差不多,都到了那个程度,居然还在说事后救济的法律途径!
憋着一股气等对方说完,等待审判长同意后,老唐直接反驳道:“我认为公诉方的话有很大的问题,如果按照他们的言论,所有针对财产的不法侵犯都不应该反抗,因为都可以通过事后来救济。”
“至于说报警,证据显示,当时黄礼成已经报警了,只是当时警察还没来!”
“第二点,公诉方认为那应该视为两种行为,那么现在,审判长,我想问公诉方一个问题。”
审判长看了一眼随即道:“准许提问。”
“我想问公诉方,那三个人强行带离黄礼成,是单纯为了带离黄礼成,还是为了方便强拆呢?”
公诉人闻言顿时说不出话来了,他不可能说是单纯为了带离,小孩都清楚这是为了方便强拆。
“不回答是吧,那默认是为了方便强拆是吧,既然带离是为了方便强拆,那你看做是两个行为的理由呢?就因为拆果树那些人和黄礼成没接触?”
“好不说话也没问题,带离是要方便强拆,我们是不是就有理由认为那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害行为呢?”
“而前两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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