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案;随时对国务卿、人民委员和部长进行质询和弹劾,批准政府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等等。但是,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必须得到元老的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议长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为了保证议会决议不违背《共同纲领》,元老院有权监督、审查和否决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提案。
别看这套制度现在只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批准自己”,元老院和上议院合实际是一回事,却为未来向归化民分享权力做了制度上的准备,等到将来条件成熟之后,元老院就会退居幕后,以“监护人”的身份存在,只把握大方向,而不是直接插手具体政务。
仲裁庭保持独立地位,不隶属于中央政务院体系,中央政务院另设司法部与仲裁庭对接协调。仲裁庭作为元老院国家的最高法和最高检,直接向元老院主席负责,其主官亦由元老院主席任免。
原来执委会办公厅将一分为二,分设为元老院服务的元老院办公厅和为立法行政机构服务的政务院总务厅。
元老在新体制下,除了继续享有《共同纲领》的权力之外,还享有自动成为上议院议员的权力,明确元老天然拥有管理任何国家机构的权力,前提是元老院作为一个整体对他进行了授权。
第一修正案再次明确元老的人身财产以及各项权力“神圣不可侵犯”,除元老院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元老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都视为对元老院的不敬和侵犯。以“不敬罪”处置――最高即为死刑。
为充分保证元老的延嗣的需要,设立由元老院办公厅领导的元老院纹章院,专门负责研究管理元老的血统延续、爵位传承;为元老设计纹章和家徽;登记元老的家庭状况;定期出版《元老年鉴》。同时将尽快审议和批准《元老婚姻和继承法》,以确保元老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一修正案对元老院财产和元老规定院统治下的国家的财产第一次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元老院将设立元老基金,以基金的所得用以支付元老股份的定期红利。元老基金的来源是战争战利品的20%,俗称“元老院的五分之一”;划拨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和即将建立的部分元老基金直属企业股份。
同时明确了元老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规定:凡是有正式职务的元老,本人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元老的家属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得到元老院批准,照章纳税。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入股归化民或者土著的企业,但是鼓励和资助元老家属个人或者合股从事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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