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都宫听到这突如其来的反问,面色不由一僵,立刻说道:“当然不是!此前我的质证意见就已经阐明,分段只有有限的几种方式,也绝不构成所谓相同。”
北原的嘴角微微翘起,““方才被告代理人说,划分段落并不构成所谓的抄袭。姑且不论这种观点是否合理,但就其论证逻辑而言, 则纯粹是诡辩。宇都宫教授的看法,完全忽略了所谓的‘相似’,是由数个雷同的细节予以支撑起来的。”
北原转过身,又朝法庭内走动了几步,挥动着双手,进行比划,“例如,我们说两个图案看起来相似,往往是因为其中的颜色、构图、透视、光线、阴影等等一系列因素叠加在了一起。因此,我们才会产生出了这两个图案看起来是相似的感觉。”
“我们完全可以单拎出宇都宫教授的逻辑来进行论证,就可以明白其荒谬之处。例如,在颜色的运用上,我们可以按照宇都宫教授的看法说,颜色的使用完全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为什么?因为仅仅只是对色彩的排列运用,并不是所谓的创作活动。难道我将一朵玫瑰花画成是红的,难道别人用红色,就会构成抄袭了吗?
“再比如,从透视的角度来看。难道我选择从这个透视角度来进行绘画创作, 就是禁止了别人也采取同样的透视角度来绘画吗?同样,从构图而言,难道我将一个物件摆在中心,就等于禁止别人也将这个物件摆在中心?”
“按照被告代理人方才的逻辑, 那等于所有的著作权侵权活动都将不再成立。因为,如果你单独拿出任何一个因素出来看,你都会发现,这不构成侵权。我們甚至可以主张,所谓的画画只是把各种线条重新排列组合而已,这种重新排列的线条,哪里会有什么侵权的地方?”
“这就是被告代理人方才的诡辩之处。事实上,所谓的相似,必然是整体的相似,即是数个因素组合在一起,构成的整体观感。”
“被告代理人有意将划分段落同整个古籍的点校活动割裂开来看待,这是完全的不正确。”
“问题不在于划分段落本身是不是构成所谓的抄袭。问题是在于,当我们把划分段落作为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进行考量时,我们是否能够得出原告与被告的点校在整体上存在相似的观感。这即是我们真正要解决的问题。”
北原看着面前的宇都宫,再度朝前迈进一步,“因此,重要的不是划分段落本身, 重要的是划分段落的相同, 是否能够增强两部点校的作品的相似观感!”
一番干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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