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追求商业利润的进取精神,引入学术界中,以一扫学界沉闷的官僚风气。所以,从产研合作战略本身的宗旨而言,我们也难以得出结论说,涉桉企业即是带有准公共性质的企业。”
“同时——”北原的声音继续道,“涉桉的协议完全不能够被解读为公共协议。其就是单纯的民商事协议。对于公司的董事、公章、人事等安排的限制,是常见的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控制安排。这些规则和限制,不能够被视作为涉桉企业带有公共性质的证据。”
“事实上,即使我当事人森本存在违规行为。其违规行为,亦只是违反了大学与产研企业之间签订的关于科研资金使用的合同。对于这种违规,直接依据民法追究有关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即可。对于一般的违反合同行为,绝不能够轻易上升至刑法的高度。动用刑罚,必须是最后的手段,刑事法规必须坚持其谦抑性。”
“一派胡言!”岩永再度放大声音,“在贪污如此之巨款的情况下,还保持所谓刑罚的谦抑性,这是在纵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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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桉协议具有公共性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科研资金在进入产研合办企业之后,仍需准守相应的使用规则。这在某种程度就表明桉涉的公共科研资金并未完全转化成为会社的私有财产。因此,从这点上来说,产研企业由于公共资金的注入,必然也具有公共性!”
北原冷笑一声,“公诉人之所以屡屡纠缠所谓公共性质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在于想要论证森本侵占了公共财物。然而,这一论证,两个环节缺一不可。第一,是被侵占的财物是公共财物。第二,是侵占行为本身的存在。”
“就第二点而言,从学术振兴会在往年对涉桉企业的考核评定以及各个项目的环节审查上,均给予‘认可’的评价标准。而学术振兴会的审查,既包括对研究进度的审查,也包括对科研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审查。从这些涉桉企业都通过学术振兴会审查的结果来看,恰恰反而能够证明森本行为的违规性程度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也就是说,涉桉企业以及相关资金使用环节,均有学术振兴会审定核查,确认没有明显问题。在得到相关合法性背书的情况下,检察厅仍然一意孤行,对森本提起公诉,难道岩永检察官是自信自己要比学术振兴会的专业人员更加了解科研吗?!”
“真是颠倒黑白!”岩永大声驳斥道。这位资深检察官的眉毛抖了抖,微微挺直上身,神色变得更加严厉,“学术振兴会给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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