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的候选人所申报的论文成果均为已经见刊的研究成果,无一例外。此项数据可以表明,京都大学的生命科学系在审核博士候选人资格时,其“公开发表”的标准就是指公开见刊。”
“原告代理人显然是倒果为因。”竹泽立刻反驳道:“进入京都大学攻读博士者都是极其优秀和自驱力强的人物。他们有公开发表的成果不足为奇,不足以证明被告京都大学审核所谓博士学位的研究成果,必须要以见刊发表作为标准。”
北原随即再度拿出一张A4纸。只见这张纸上面是手机line软件的对话截图,显示的正是美希子同系行政秘书的对话。在截图之中,对话框显示美希子正在询问提交攻读博士期间成果的,是否必须为公开见刊的成果。却见上面行政的回复,正是——“是的”两个字。
“裁判长。”北原开口道,“现在原告代理人展示的是我当事人美希子在校期间层询问过系里行政秘书关于毕业的问题。当时,行政秘书于线上回复,博士在读期间成果必须是已经公开见刊的成果,才能算作公开发表。由此可见,京都大学对生命科学系对于“公开发表”的界定就是“公开见刊”。”
“原告代理人又在强词夺理。”竹泽回应道,“原告所谓答复只是行政秘书的私人答复,不代表是学院的正式(本章未完!)
第二百五十二章 公开
答复。事实上,在原告自己提交的《博士在读期间研究成果表》的附注中,大学生命科学系就已经载明了“未公开见刊的研究成果,需提交期刊的刊稿信。”这充分表明了大学只需要期刊表示同意刊登的刊稿信,即可列入公开发表之成果。”
北原冷笑一声,“然而,我当事人美希子并未向大学提交涉桉两篇论文的刊稿信。且生命科学系也未对我当事人进行追要。就此,应理解为大学没有将该涉桉两篇论文作为考核原告美希子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刹那间,这位原告律师再度发起反攻。
虽然美希子向大学提交的博士成果表中有涉桉两篇论文,可是并没有向大学提交刊稿信,如此一来又不符合生命科学系自己的规则。
这位男律师又将问题带入了一个更加复杂的境地。
竹泽已经感受到了面前这位对手有些难缠。能做到这一步,对面的这位男律师已经很不出错。但是,就算这样,也还是不够。竹泽随即踏上一步,说道:
“裁判长。所谓界定公开发表的标准,实际上应当以作者是否对稿件仍持有相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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