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 大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大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24条 逮捕的必备条件
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25条 拘留、拘禁的必备条件,对非法拘禁的保障
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26条 不可侵入居所
① 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 。此项权利,除第24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② 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第27条 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
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28条 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① 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② 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③ 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第29条 对自己不利公述,自供的证据力度
①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② 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
③ 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用以刑罚。
第30条 禁止追溯处罚,禁止双重刑罚
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又,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第31条 刑事补偿
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赵云宣读到这里,问所有人,有疑问可以提出来。
蔡邕问道:大将军,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千年来如此,现在提倡孩子自由结婚,是不是太儿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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