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非体国如家者,则各炫所长、匿所短,互相推移而避其咎。使无总摄而通计之者,将饰文具以应,而不恤国事之疏以倾也,此不可听庶司之汎应,而无与折中之者也;统之以宰相,而推诿自私之弊去矣。
然宰相之贤者,且虑有未至而见有或偏,不肖者之专私无论也;先以中舍之杂判,尽群谋以迪其未达,而公论以伸,则益以集而权弗能擅,其失者庶乎鲜矣。犹且于既审之余,有给事之駮正以随其后,于是而宰相之违以塞,而人主之愆以绳,斯治道之至密,而恃以得理者也。
虽然,杂判者,陈于其先也;駮正者,施于其后也;中舍之议已集,宰相之审已定,始起而駮之,自非公忠无我之大臣,纯白知通之给谏,参差相左,而给事与宰相争权,则议论多、朋dang兴,而国是以乱。
然则駮正之制,当设于杂判陈而宰相方审、敕旨未下之际,以酌至当之宜,是非未著,而从违皆易,斯群臣之能尽,而宰相之体不伤。
唯公议已允,而宰相中变以舞法者,然后给事封还而駮正之,不尤可达人情、定国是,而全和衷之美乎?太宗谓王珪曰:“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或护己短,遂成怨隙。”盖虑此矣。
立法欲其彻乎贤不肖而俱可守,法不精研,而望人之能舍已从人也,亦不可得之数已。
中舍各抒所见,而给事折之以从违,宰相持衡而断之,天子裁成以行之,合人心于协一,而宫省息交竞之情,事理得执中之用,酌古鉴今,斯可久之良法与!
近世会议偏及九卿,而唐之杂判专于中舍,其得失也孰愈?夫九卿各有典司者也,既与其属参议其所修之职以待举行,固有一成之见而执为不可易者,假有大兵大役,司马、司空务求其功之成,而司农务求其用之省,则其不相协而异同竞矣。
唐、宋之给舍,皆历中外、通众理、而待枚卜之选者也,兼知盈诎成败之数,以酌时之所可行,则彼此不相妨而以相济,杂判而駮正之足矣,何用询及专司之官以生嚣讼哉?
如有议成敕下,而九卿不可奉行者,自可复陈利病以更为酌改,无容于庙议未审之前,豫为异论以相制。国事之所繇定,惟其纲纪立以一人心而已;会议者,大臣免咎之陋术,其何利之有焉。
至于登进大臣、参酌大法、裁定大礼,则惟天子之干断与宰相之赞襄,而参以给舍之清议;六官各守其典章,而不可有越位侵官之妄。如使采纷呶之说,以模棱而求两可,则大臣偷,群臣竞,朋dang兴,机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