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你没建立,那就得通过其他手段来替代,比如开职工大会,比如通知本地工会。
有的法院的看法和张向楠一致,但是更加详细,就是说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不建立工会也得通知,那就可以不通知。
也因此,对于这个问题,那判决看的你眼晕,不过有的省份通过地方规章的方式做了解答,比如前世的苏省。
在其本省的劳动条例里面明确规定,必须得通知工会,没得商量。
对此,老唐是支持前一种观点的,他也有自己的理由。
随即老唐开口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他通过引用最高法民庭编著的书籍观点来阐述这个规定的立法精神。
本来吧你说劳动合同法专门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让你们用人单位别那么随便开人,这是立法的本意。
结果呢,你们直接不弄工会了,然后就不用通知工会,这完全和立法精神相悖,那这么做肯定不对。
就算是走程序你也得给我走到位了,就算一百个劳动纠纷里面,有一个案子,本地工会愿意帮忙管一下,那也已经够了。
汉东省这边目前还没有过类似的判例,那么他唐方镜就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顺便呢,把汉东这边的规矩立一立,最好能通过这个案子,促成汉东省本地规章制度的建立,以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这也算是他的一些小愿望吧,案子赢了虽然有判例,但法官不一定会遵守判例,有规章制度在就好多了。
老周在上面埋头写着什么,感觉唐方镜说完了,随即抬起头道:“那个被告呢,你们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张向楠这边大脑都快干冒烟了,但可惜他没开挂,不可能和老唐那样随便检索,只能摇摇头道:“没有补充的了。”
“只是我方认为这毕竟只是程序瑕疵,并不应该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这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了,两边硬要说起来其实都有理由,也就是张向楠这边没把私法领域的那些原则说出来。
老周深呼吸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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