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举证。
“证据一,雅石公司关于……项目的宣传单,上面以比较醒目的艺术字写明签约名校,证明雅石公司发出过签约名校的要约。”
对面的老牛质证道:“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这个宣传单只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广告,应当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证据二,昌邑区教育系统出具的行政公开答复书,很清楚说明了签约小区项目的小学和初中都属于新成立学校,证明雅石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这个没办法有异议,你难道说教育系统的行政公开答复书是假的?还是说公司的宣传单是假的啊,都不能,那只能承认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这个没什么好怕的,虚假宣传又不要命,老牛一开始也没打算从这方面来走。
双方举证质证完毕,法庭辩论环节开始。
还是老唐首先发表观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本案中,名校签约这个,可以确定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所以应当视为要约……”
你口口声声说这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那我给你把法律规定也列出来,看你怎么反驳。
对面的老牛脸色不变,或者说他从一开始就知道,要约邀请这条路走不通,法官除非是疯了,不然肯定会认定这是要约。
“小区签约学校对购房和房价没影响”这句话如果有法官敢说,那就等着成为第二个王法官吧,因为这是纯粹不顾正常逻辑了。
所以他要走另一条路!
老牛开口道:“首先,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这也是一份合同。”
“而现在呢,对方还没有和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原告方当事人,是在看了宣传单之后,才决定与我们签署认购协议!”
他抛开了合同要约的那一套,只是单纯从合同撤销方面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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