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那确实是认购协议的要约。”
这么一个可以实质影响到买房子的行为肯定是要约没跑,那既然作为要约,就得有一个合同与之对应,毕竟原告这边是已经承诺过了。
你那意思就是说我的当事人看了宣传单后决定签认购协议,那就可以认为是认购协议的要约。
“好了,那作为认购协议的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约方承诺之后,该意思表示就会约束要约人,尽管没有在合同内书写,那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预约合同中对于如此重大的条款已经做了详细约定,那么本约合同中必定要有相关条款,但是呢,根据证据二可以证明,签约学校已经确定并非名校,所以应当认定被告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定金需要双倍返还。”
“至于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我都觉得好笑,被告方自己都说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请问,谁是受欺诈方呢?自然是我方当事人了。”
“而被告作为欺诈方是无权申请撤销的,而合同撤销只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权利,权利可以去行使,也可以不去行使,因此在我方没有申请撤销认购协议的情况下,并不存在什么自动撤销……”
这个意思其实也很好理解,名校签约宣传单是预约合同的要约,就算没写也自动列入。
而预约合同中对于这种已经确定的磋商,必须写入本约合同,而且要必须做到,不然就视为根本违约,因为你不可能再变出两所名校来。
这中间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现在我们虽然知道说认购协议是你欺诈我而订的,但是民事领域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意思自治。
我们都已经知道不撤销的情况下能拿到更多钱,那我们为什么要撤销呢?
老牛顿时傻了眼,仔细拿起桌上的书面意见看了看,他突然意识到,自己好像跳坑了,这个唐方镜从开始就想着让自己走这条路!
但关键是,他之前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点,毕竟按照常理来说,合同受到欺诈可以撤销那是谁都知道的。
然而他忽略了一个点,可以撤销,而不是应当撤销,这两个词在法律上的概念完全不同。
上面的审判长看向了唐方镜,如果他不是在上面坐着,他都想赞叹一声!
对方确实耍手段了,但是庭审中给对方弄陷阱这种事那是家常便饭,你作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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