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多或少仍有权衡利害的考虑。而既然.性.爱还不是婚姻的全部基础,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没有.性.爱不能成为离异的唯一理由呢? 离异是不是也要权衡利害呢? 也就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而当婚姻的基础还不是“只有以爱情”时,我们是不是也就不能够说“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呢?
我们假定有一对青年,通过热恋而结合,无论恋爱与成婚的过程中都没有任何权衡利害的成份,婚姻是完全建立在.性.爱的基础之上。但问题在于这种热烈的爱能保持多久呢? 海枯石烂此情不渝,这对于涉世不深热恋中的情人们肯定是坚信不移,但对于那些社会阅历丰富的人,会知道诸如此类的爱情誓言究竟能有多少真实性。就.性.爱的持久性而言,对于不同的个人是很不相同的,特别是对于男人。而相对说来,女人的.性.爱比男人要专注保持的时间也要比男人长久。如果我们刚才谈到的那对情侣,男方已不再爱女方了,而女方却一如继往的爱着男方,结束这样的婚姻虽然满足了男方要求,而对女方是不是很不公平呢? 就算是他们已经不再互爱了,是不是就一定要结束婚姻呢?
性.爱无疑是夫妻关系中重要的情感纽带,但并不是连接夫妻关系的唯一纽带,还有共同生活中建立的其它感情,有与共同亲属建立的感情,特别是对共同子女的感情。夫妻离异在现代社会,不仅仅是只涉及到当事人,还要牵扯到方方面面,特别是要牵扯到子女。尽管夫妻离异不改变他们同子女的关系,但是却无法再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这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尤为严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婚姻关系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脱离社会实际谈婚姻与.性.爱的关系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这里并不是一概反对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双方都已经是十分痛苦的事情,结束这样的婚姻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我们也不排除离婚率的上升包含着社会进步的趋势,表达了人们对生活质量不断提出更高要求。笔者只是想指出,在当今社会,把.性.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是不充分的。维持家庭的相对稳定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也是我们社会应当提出的道德要求,无论个人与社会都应当对夫妻离异取慎重态度。
我们谈到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一夫一妻制也在进步着,其标志是.性.爱的成份在增加,财产关系的影响在趋弱。随着历史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